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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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13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款變更或核發漁業執照時,應於漁業執照記載,為因應鎖管資源管理而須減少鎖管棒受網漁船船數時,得廢止其鎖管棒受網漁業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