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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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7日)
第 29 條
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違規漁船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不問屬何人所有,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