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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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監督檢查
( 104年02月04日)
第 22-1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