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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四 章 監督檢查 ( 104年02月04日)
第 24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
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