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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26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