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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27 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