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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