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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39-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陳列、貯藏或使用,且無修正前第二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視為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