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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 91年09月30日)
第 8 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