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 105年02月23日)
第 10 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終止自製飼料後一個月內,應報請原發證機關,廢止其自製飼料許可,並繳銷原領得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獲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