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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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畜牧場或飼養戶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