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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12-1 條
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