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畜牧法
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13 條
依第十二條登記之品種或品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種畜禽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血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