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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29-1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