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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3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