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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六 章 乳業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35 條
中央畜產會得設置生乳價格評議委員會訂定乳品工廠生乳收購參考價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置生乳檢驗單位,提供解決廠農雙方生乳品質檢驗爭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