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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9年11月24日)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