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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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 99年11月24日)
第 9 條
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獸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