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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 102年07月24日)
第 24 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