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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三 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 110年05月19日)
第 15 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