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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9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