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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 110年05月19日)
第 22-3 條
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