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保護法   第 五 章 行政監督 ( 110年05月19日)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