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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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年04月19日)
第 8 條
飼主繁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動物者,應自該動物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