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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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年04月19日)
第 9 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