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 106年04月12日)
第 6 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