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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11 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再利用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
三、計價方式、有效期限及調整方法。
四、該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