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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4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應共同填具再利用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