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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 91年11月15日)
第 3 條
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田間試驗,並經生物安全性評估後,始得推廣利用。

前項種畜禽之利用如係供試驗研究機構作試驗研究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