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生物安全性評估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種畜禽之研究應用目的及背景。
二、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之中英文名稱。
三、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來源及一般生物學特性。
四、轉殖基因之名稱、來源、特性及組成。
五、轉殖基因載體。
六、轉殖方法與學理依據、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及國內外相關或類似事例與其生物安全性評估結果等。
七、轉殖基因在種畜禽細胞或組織之表現位置及基因遺傳與表現之穩定度。
八、基因轉殖種畜禽之特性,包括一般特性、繁殖方式、飼養管理方式及飼養管理應特別注意事項。
九、基因轉殖種畜禽演變成有害動物之可能性及其防堵措施。
十、田間試驗設計:包括觀察試驗期間應調查之性狀表現、田間試驗規則說明及轉殖基因外流防堵措施等。
十一、其他經基因轉殖種畜禽審議小組指定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