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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 91年11月15日)
第 8 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應用於該特定用途,並不得作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