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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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年11月14日)
第 9 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