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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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 110年08月03日)
第 7 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
一、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
三、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
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畜禽舍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