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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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1年04月29日)
第 13 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處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