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期間得續予展延二年。
二、證書因遺失、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運送人員應檢具原因說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申請補發或變更證書所檢附之文件不齊備而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三、領有證書之運送人員因故歇業不再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