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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 109年09月18日)
第 16 條
於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證書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