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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 109年07月01日)
第 5 條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