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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10 條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