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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12 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

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後,依家畜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