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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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19 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家畜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家畜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