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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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畜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約定之事故所致家畜毀損或滅失,負擔損失填補之行為。
依前項所訂之保險契約,稱為家畜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