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21 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二、停止當年度管理費及保險金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