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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5 條
要保人依下列方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非農會會員或農業合作社社員之家畜飼養戶:填具要保書,向飼養場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但飼養場所在地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者,以要保人基於管理或提供土地予被保險人作為飼養場飼養家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