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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 100年09月08日)
第 6 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