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15 條
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