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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17 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一年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