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時,經依評審作業程序評審符合驗證基準後,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按申請產品授予驗證編號及驗證證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
(一)驗證機構應於收受申請案件三日內完成申請者條件及文件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由驗證機構登錄受理。
(二)驗證機構應於登錄受理後一個月內完成文件內容實質審查,並將通過文件審查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者,以便辦理現場評核事宜。
(三)文件審查未通過者,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二個月內補正,如未能如期補正,得函請驗證機構准予延長一個月;屆期未補正,驗證機構應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二、現場評核:
(一)現場評核由驗證機構邀集現場評核小組執行。
(二)申請者應備妥與申請驗證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各項管制基準及紀錄表單等文件;生產線上必須生產申請驗證之產品。
(三)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改正,申請者可於改正後申請複評。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評者,驗證機構得取消該申請案。
(四)複評未通過者,由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結果並結案。申請者於收到通知一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三、產品抽驗:
(一)由現場評核小組在廠(場)抽樣後送驗證機構檢驗,申請者同時向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
(二)抽驗產品的品質及標示應符合驗證基準所定之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三)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由驗證機構通知申請者改正,申請者應於改正後申請重新抽驗。超過六個月未申請重新抽驗者,驗證機構應取消該申請案。申請重新抽驗以一次為限,並同時向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
(四)重新抽驗不合格者,由驗證機構通知並取消該申請案。申請者於收到通知三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