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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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7 條
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地址。
三、產品項目。
四、產品編號及名稱。
五、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前項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