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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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各款應事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