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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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9 條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
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